迅得:公告迅得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迅得一,代碼:64381)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1年03月23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1-19 13:53
第51款
內容:依迅得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1年02月21日至111年03月22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迅得機械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起(民國109年2月2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民國111年10月1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1年2月21日至111年3月22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1年3月22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1年3月23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1年2月21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1年2月21日之前一營業日(111年2月18日)起至屆滿日(111年3月22日)之前一營業日(111年3月21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489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1年3月21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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