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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7月起禁用保麗龍飲料杯 自備杯至少省5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2-22 17:22


環保署今 (22) 日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自 2022 年 7 月起,飲料店全面禁用發泡塑膠 (如保麗龍) 的一次用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速食店、超商及超市應進一步提供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 5 元價差的優惠。業者若違規,按次可處 1200 至 6000 元罰鍰。

環保署指出,國際正積極減少塑膠衍生的環境污染,國內淨灘調查也顯示,飲料杯仍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部分空杯遭隨意丟棄影響海洋環境,引起社會關注。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因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明年 7 月 1 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保麗龍等發泡塑膠之一次用飲料杯,地方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 5 元價差的優惠,以提高誘因,業者須在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價差金額,且可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署表示,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少 5% 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 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此外,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不得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則依「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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