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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第3期無擔保主順位金融債券」計面額新臺幣30.5億元整,訂於110年12月16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2-14 10:00


依據: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2日金管銀國字第10702244980號函。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0年12月9日證櫃債字第1100013837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第3期無擔保主順位金融債券 (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時信用評等:本行委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為評等機構,信用評等日期:110.4.23,信用評等結果:twAA+,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風險。 三、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四、發行總額及面額: (一)發行總額:新臺幣參拾億伍仟萬元整,按發行期限及票面利率不同區分甲券及乙券。 甲券發行金額新臺幣伍億伍仟萬元整。 乙券發行金額新臺幣貳拾伍億元整。 (二)發行面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五、票面利率: 甲券:固定年利率0.48%。 乙券:固定年利率0.55%。 六、發行價格: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七、發行期限: 甲券:民國110年12月16日發行,民國113年12月16日到期,期限為3年。 乙券:民國110年12月16日發行,民國115年12月16日到期,期限為5年。 八、還本付息方式: (一) 利息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採單利計息,並於每一年兌付一次,本金於到期時一次還本。 (二) 本債券依發行面額計付利息,計算單位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 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非付款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不另計付利息;如本債券持有人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九、受償順位: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位同於本行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順位。 十、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登錄。 十一、還本付息機構: 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集保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債券於核付債券利息時,應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及其他依法應扣繳或代扣之費用。 十二、債券持有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本行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本債券除本行進行破產、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破產或清算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本債券不可中途解約或要求本行買回。 本債券得自由買賣、轉讓、質押及提供擔保,但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本債券之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三、本債券本金及利息,自開始付款之日起未兌領者,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本行均不再兌付。 十四、本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六、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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