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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300042-CN)今日午間公告稱,公司於12月21日收到股東成曉華commit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下稱「深圳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處罰決定書, 成曉華作為持有朗科科技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於2014年12月30日、2015年4月29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分別減持朗科科技股票200萬股、680萬股,合計減持880萬股,減持比例達到朗科科技已發行股份的6.59%,成曉華在減持朗科科技股票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前沒有停止買賣公司股票。
不過,當事人成曉華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由於兩次減持前均披露了減持計劃,減持行為在減持計劃內進行且都予以了公告,同時,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的理解有誤,導致了超比例減持;不存在主觀惡意、未對公眾造成錯誤誘導等。基於此,成曉華請求減輕處罰。
然而,深圳證監局認為當事人成曉華的陳述申辯意見不足以構成減輕處罰的理由。
據此,根據成曉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深圳證監局決定,針對上述行為對成曉華予以警告,並對成曉華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對其限制期內減持行為處以28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320萬元。同時,責令成曉華改正違法行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對超比例減持情況進行報告和公告,並就超比例減持行為公開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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