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124,5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5元。二、本次現金股利訂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