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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遭罰〉爆房貸人頭戶估損失2200萬元 金管會重罰千萬元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1-06-08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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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新店分行以28件人頭戶承作房貸 遭金管會重罰千萬元。(鉅亨網資料照)

兆豐金 (2886-TW) 旗下兆豐銀行為順利承作房貸,疑似以人頭戶貸款,共計有 28 戶人頭戶案件,且違法時間長達 4 年 6 個月,金管會今 (8) 日對兆豐銀行重罰 1000 萬元罰鍰,且因為有些人頭戶的房貸進入催收,兆豐銀預估損失逾 2200 萬元。

金管會表示,接獲客戶反映兆豐銀行新店分行有房貸還款問題,經追查發現該行石姓前行員在 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間,為配合代書所引介的房貸案能於該行順利承作,而未查證授信戶資料或放寬審查評估標準簽報案件,並有協助非授信戶的第三人,代為存入案關授信戶帳戶繳交貸款,總計有 28 戶房貸案件有疑似人頭戶貸款的表徵或缺失,合計房貸金額 3.5 億元,違法行為時間約 4 年 6 個月。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兆豐銀行板橋分行於 2016 年間已發現有人頭戶房貸案件,當時給該行機會、請他們自行稽核,並未開罰,未料,此次新店分行的部分缺失態樣及案件時間與該案相同,顯示該行當時未落實執行金管會要求,確實全面清查,且該行有多項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顯示該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有未善盡責任。

金管會表示,此案的 28 戶人頭戶中,有 12 戶進入催收,扣除擔保品後,兆豐銀預估損失 2200 多萬元。

金管會表示,此案因為沒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完善建立還款繳息資金來源檢核機制,也沒落實徵信作業及客戶盡職調查,並且未落實擔保品估價經辦不得與同一案件授信經辦為同一人的機制等缺失,因此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1000 萬元罰鍰;至於新店分行的石姓前行員已在當時即遭免職。

金管會表示,2018 年 6 月華泰銀行也曾出現 43 戶房貸人頭戶,當時對華泰銀開罰 300 萬元,開罰金額較少主要是舊版銀行法罰鍰上限為 500 元,但現行銀行法上限是 5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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