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精神異常不動產估價師執業與否 需經專科醫師諮詢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12-16 17:05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修正通過2項攸關不動產的修法,其中,不動產估價師未來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才能決定是否繼續擔任不動產估價師。
根據現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原規定,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就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但這引發外界質疑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因此行政院與前民進黨籍立委林佳龍分別提出修法案予以補正。
今天院會通過三讀條文修正第2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此外,條文也規定,註銷開業證書者,在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法規定,請領開業證書。
另一項三讀通過的修法是《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為因應台灣將於2018年進入高齡化社會、2025年成為超高齡社會將進入高齡化社會,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實際情況、按居民分佈情形等,適當設置社會福利設施。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設置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讀條文也明訂,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局、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佈情形,適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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