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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新:公告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誤植召集事由一至三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1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1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26號2樓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109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2)109年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109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庫藏股執行情形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

(2)109年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誠信經營守則」案。

(3)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4)修訂「道德行為準則」案。

(5)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案。

(6)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7)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13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1

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

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

14.其他應敘明事項:”(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

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議案討論。

(3)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A)該議案非股東所得決議者。

(B)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C)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4)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茲訂110年4月1日至110年4月12日下午5時截止

受理處所為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7號4樓)

(5)本次股東會得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110年5月12日至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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