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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07
2.公司名稱: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C型肝炎合併治療新藥TCM-700C。
二、用途:結合C肝治療藥物干擾素與利巴韋林,用以提升治癒率及降低副作用,提供
更佳化C肝療法。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三期臨床試驗及新藥審查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三期臨床試驗。
A.不通過核准: C型肝炎合併治療新藥TCM-700C依循美國及台灣植物新藥法規進
行相關之臨床前試驗,完成美國FDA及台灣TFDA核准之第二期臨床試驗。因各
國臨床試驗審查要求的差異,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核准執行
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
B.公司所面臨之風險:無。
C.因應措施:
基於中國要求之臨床前試驗時程考量,且目前國際上已有新C肝藥物陸續上市,
不需搭配干擾素療法;因此,需要與被授權廠商進一步評估商討是否繼續開發。
D.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約新台幣六千萬元。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無。
六、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
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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