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房東超收電費 新版租屋契約9月上路 應載明夏月電價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2020-08-19 15:44
為了遏止房東不當收取不合理電費,內政部今 (19) 日宣布,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從今年 9 月 1 日上路,租約內容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若房客須負擔公共區域電費,房東應事先溝通並載明於租約當中,9 月以前簽訂的契約則不適用新制。
內政部表示,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自 9 月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即應適用新制規定,新版契約實施前已簽訂的租約,基於不溯及既往及安定性考量,不適用新制規定,仍應按原規定履約。
我國去年每戶在非夏月期間平均用電為 287 度、夏月期間則增加至 404 度,根據台電公告的級距,房東收取電費夏月每度不得超過 3.52 元,非夏月不得超過 2.1 元;若是分租套房用電量恐達 1001 度以上,夏月每度不得超過 6.41 元,非夏月不得超過 5.03 元。
內政部指出,房客向房東分租套房或雅房時,應該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簽約前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除負擔自身使用的用電度數外,有無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並斟酌其收取的電費是否合理,並於雙方租賃契約中約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強調,若房東於 9 月 1 日後所使用的住宅租賃契約條款違反新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且該不符規定的條款如經地方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租賃雙方對於電費的計收方式應於契約中約明,如因電費產生糾紛,可向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請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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