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傷求償案更一審 僅24人獲賠5470萬元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2020-03-06 15:41
美國無線電公司 (RCA) 工傷案纏訟 20 年,近 2000 名受害員工組自救會分階段求償,2018 年最高法院判決 RCA、奇異公司 (GE)、百慕達 Thomson、法國 Technicolor 等 4 家公司,應賠償 262 名員工及家屬 5 億多元確定,另 246 人發回高院更審,今 (6) 日判決出爐,僅其中 24 人獲賠約 5470 萬元。
高院更一審今天上午宣判發生一段插曲,近 60 名 RCA 自救會成員到庭聽判時,但審判長念判決主文、判賠金額參照附表長達一小時,讓員工及長期協助抗爭與訴訟的工傷協會等人皆搞不清楚確切判決金額與理由,引發爭議。
全案源於台灣 RCA 於 1970 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 1992 年關廠停產,後續調查發現,RCA 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許多員工罹癌身亡。近 2000 名受害員工,於 2004 年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 RCA 等公司求償,歷審都認定 RCA 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求償者分為 A (死者家屬)、B (患病者)、C (未生病) 三組,本次更一審主要為 C 組員工,而高院先前將 246 人發回的理由是,罹病原因與化學物質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或尚未發病。
律師團也發布新聞稿指出,本件審理重點在於無重大外顯疾病的勞工所受損害為何、是否得主張賠償,但高院卻認為身體權、健康權不侷限於肢體殘缺或器官衰竭的「巨觀」損傷,還包括細胞機能受阻、DNA 序列完整性遭破壞的「微觀」損害。
因此,律師團對於今天判賠 5470 萬元遠低於合理範圍,僅有罹病的 24 人獲賠,感到十分失望,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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