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揭露本公司油品訴訟事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1-10 10:42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9/01/10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
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合油等產品,因涉及食安事件,被臺北地方檢察署
提起公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合油標示問
題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
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
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富味鄉公司及俐豪公司等採購油品,因陸續爆發油品
食安事件,致本公司產品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
員,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強冠公司上游廠商郭盈志、施閔毓賠償事件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12136萬餘元已確定,本公司亦已取得
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另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已判決強冠公司等三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
1億2仟672萬餘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強冠公司等不服已上訴第三審。其次富味鄉公司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
給付本公司新台幣17萬4千元確定,已入帳。俐豪公司於108年5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勸諭和解賠償本公司新台幣127萬餘元,已入帳。另大統長基公司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亦已判決大統長基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及周昆明應連帶賠償
新台幣6659萬5008元及利息。其餘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豬油及使用正義公司豬油分別
起訴求償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均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經消基會分別提起
上訴後,本公司使用正義公司豬油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8月13日仍判決本公司
無需賠償,惟消基會不服已上訴第三審,而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牛油部
分,目前仍在二審審理中。另消基會對本公司使用強冠公司豬油起訴求償事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後上訴,108年8月13日當事人在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由
強冠公司給付消基會新台幣191萬7千元,消基會對其餘被告撤回起訴,故本公司無需
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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