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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細則三大變革 任一繼承人即可申請收回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2019-11-29 11:52


為保障被徵收土地民眾的權益,內政部今 (29) 日表示,日前部務會報通過「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有三大變革,其中,只要是原土地所有權人的繼承人,都可申請收回,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不必全體共同申請。

內政部指出,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於徵收土地後,如不按徵收計畫使用,原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收回,或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但若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則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造成不便。


本次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主要有三大變革。第一、增訂任一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提出申請,大幅放寬程序,以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第二、近年有部分需地機關,在徵收土地後,卻疏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導致遭法院判決政府須賠償的情形。因此,這次修法也明定應由造成損害的機關負擔賠償,以加重需地機關的責任。

第三、針對被徵收地上權或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在申請改以徵收所有權時,申請人應有的資格及申辦流程等加以明確規範,讓徵收制度更為明確完備。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並強調,徵收土地是最不得已的手段,當不得不徵收時,政府將依法審慎審查案件,為人民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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