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賠既往症 保戶勿隱匿疾病 小心被解約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10-15 19:55
金管會今 (15) 日表示,偶有接到民眾與保險公司間,因既往症問題衍生健康保險的理賠爭議,因此特別提醒消費者,既往症是屬於保戶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而非屬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自然無法再透過保險理賠,建議保戶勿隱匿疾病,應誠實填寫告知事項,小心被解除保險契約。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戶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的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另外,保戶如果在投保後 2 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金管會強調,保險的目的在於保戶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來彌補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因此,為了避免民眾與保險公司間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保戶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保險制度建立於最大誠信原則,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的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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