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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修正〉立院三讀 租稅優惠延10年、自有獲利投資免徵5%營所稅

鉅亨網編輯陳于晴 台北 2019-06-21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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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圖: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 (21) 日三讀修正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4 大租稅優惠施行期間延長 10 年到 2029 年底止;為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投資,三讀條文也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項,免徵 5% 營所稅。

因產創條例即將在今年底落日,除了研發投資抵減外,包含員工獎酬股票、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新創等租稅減免,也將在年底到期。

為了讓產業安心投資、加速創新布局,本次產創條例修正包括延長租稅優惠措施 10 年、提升投資動能誘因、強化租稅措施誘因等三大修法方向,共增刪、修正 10 條文。

三讀條文中增訂第 23 條之 3 ,投資支出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時,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大小企業皆可適用,盼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進行投資、活化資金運用。

強化租稅誘因措施部分,為了強化產學合作誘因,三讀條文明定,個人技術入股及學研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 2 年並符合在台服務的相關條件者,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較低價格課稅,盼透過實質經濟誘因,帶動創作人投入產業創新。

另外為使集團人才共享獲利成長利潤,達到留才攬才目的,三讀條文中,放寬母子公司員工雙向取得母或子公司的獎酬股票,均得適用較低課稅規定。

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新台幣 3 億元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增訂該事業得選擇採用「決定出資總額」的分年彈性方式,取代現行規定「實收出資總額」。

另外,三讀條文中增訂,只要符合「非公司組織者」、「公司成立是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者,可不適用須編列一定比例研發預算的規定,例如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及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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