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投資有6大缺失 再被開罰180萬 兩天遭罰780萬元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2019-04-19 20:42
南山人壽昨 (18) 日才因片面變更保單收費方式,遭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今天又宣布,南山人壽因為投資國內股票或外匯操作有 6 大缺失,因為違反保險法,依法核處罰鍰新臺幣 180 萬元,並給予 5 項糾正。也就是說,兩天下來,南山人壽就被金管會重罰 780 萬元。
金管會表示,投資國內股票或外匯操作有 6 大缺失如下:
(一) 南山人壽國內股票投資組合的持股,有未實現損失長期超逾停損限額,或損失金額較大者,對所擬具停損因應措施卻未落實執行,且未評估股價下行風險,致使持股損失擴大,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 南山人壽辦理國內股票投資,未依個股日均量訂定持股上限的流動性風險控管指標,使得達到停損標準而決定執行減碼的個股,有無法立即處分完畢之虞,核未執行保險法第 148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處理程序。
(三) 南山人壽證券投資部部門主管從事股票買賣交易,對其投資及停損決策的覆核作業有欠妥善,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 南山人壽辦理國內、外股票交易月檢討作業,對大額損失或達停損標準的持股,未予納入月檢討報告之檢討標的,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南山人壽 2017 年及 2018 年間,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比例於三個月內有兩度沖抵下限,惟外匯曝險比率卻逐月提高,顯示對匯兌風險沒有積極改善措施,風險監控亦欠落實,以至於產生鉅額匯兌損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 南山人壽外匯管理部因辦理換匯換利交易 (CCS) 而承作美元利率交換 (IRS) 避險交易,於核算操作績效時,卻發生沒有將被避險及避險項目併計的情形,使得績效評估未反映真實操作結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因為此 6 大投資或外匯操作缺失,其中第 2 項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第 4 項,金管會對南山人壽核處罰鍰新臺幣 180 萬元整,其餘 5 項依同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 5 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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