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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櫃買修改規章督促改善財務結構 退場機制增設兩條件

財訊快報 2019-04-01 13:44


櫃買中心督促改善營運體質及財務結構,針對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淨值低於股本十分之三之上櫃公司,經櫃買中心處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分盤交易後逾三年仍無法改善者,增列為得停止交易事由,停止交易滿 6 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得終止櫃檯買賣櫃買中心表示,係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 12 條之 1 增訂上開措施,並公告一年後正式實施,主要係考量給予上櫃公司緩衝改善期間,換言之,上櫃公司於 109 年 3 月底前檢送 108 年度財務報告,如有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淨值低於股本十分之三之情事者,經櫃買中心處以變更交易方法或分盤交易後,即開始起算 3 年期限,至 112 年 3 月底前檢送 111 年度財務報告仍未改善者,將依新規定處以停止交易,停止交易滿 6 個月後仍未改善者,則將終止櫃檯買賣。

櫃買中心提醒,本次業務規則修正已充分考量對營運體質或財務結構欠佳上櫃公司之影響,並給予相當長之改善期間。上櫃公司如有上開所列情事者,應充分利用緩衝期間積極改善,以完善保護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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