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期交割月加掛近月契約 擁4大優點 7項股價指數期貨適用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7-02 20:16
為提供交易人更多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進行交易,期交所董事長劉連煜今 (2) 日宣布,調整到期交割月份,將原本的 2 個近月及 3 個季月,調整為 3 個近月及 3 個季月,新增一個近月契約後,共有 6 個到期交割月份契約可供交易人運用,將因此擁有 4 大優點,以利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及避險交易的執行。
劉連煜表示,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 3 個近月契約適用的商品包含:台指期、小台指、電子期、金融期、非金電期、台灣 50 期、櫃買期等 7 項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期交所表示,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 3 個近月契約,擁有 4 大優點:
第一,使現行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皆有相對應的期貨到期月份契約,有助於交易人交易策略及避險交易之執行更為精準。
目前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到期交割月份為 2 個近月及 3 個季月,在除權息旺季時,期貨商品多有大幅逆價差情形,對於不同到期月份的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因需預估除息影響點數,導致策略較難執行。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 3 個近月契約,則選擇權均有對應的期貨月份,有利期貨與選擇權間交易策略。
第二,有助提升期貨與選擇權流動性。
現行期貨與選擇權商品交易量主要集中在近月及次近月,增加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第 3 個近月契約,有助於造市者在執行遠月選擇權造市時的避險,造市者可提供更具競爭力的報價,有助於提升期貨與選擇權流動性。
第三,有助於指數選擇權動態價格?定措施推動。
股價指數期貨的即時基準價為選擇權理論價格重要參數之一,當選擇權有相對應的期貨到期交割月份,則無需採其他方式推估期貨基準價,使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更有效率。
第四,提供更多指數期貨跨月交易機會。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加掛第 3 個近月契約,將涵蓋更多元或更久的存續期間月份,增加期貨跨月價差交易、避險及套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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