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稅延養老險管理辦法和示範條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18 20:06
繼上周發布《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産品開發指引》後,中國銀保監會今日又發布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年金保險産品示範條款》。
這意味著,隨著相關規章製度的出齊,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下稱“稅延養老險”)將進入産品落地階段。
經營門檻:保險公司資本金和淨資産均不低於15億元
從經營門檻來看,《暫行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險業務需要滿足的條件,涵蓋公司註冊資本金、償付能力、經營經驗、人員配置、網絡服務等内容。
如,《暫行辦法》規定,經營稅延養老險的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金和淨資産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從償付能力來看,還需要滿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等要求,僅經營受託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
《暫行辦法》還在人員配置上做出了詳細規定。如,保險公司需具備較強的産品精算技術能力,精算團隊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從業經驗且取得精算師正會員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同時,具備較強的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投資團隊中具有五年以上養老金資産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此外,還需要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與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平台對接,併獲得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暫行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具備較強的資産負債管理能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稅延養老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銷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製度;同時,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
産品包括三類四款 可進行轉換
《暫行辦法》規定,稅延養老險産品開發應當遵循“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的原則,這樣既能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養老金積累階段的投資風險,在確保養老資金本金安全的基礎上取得長期穩健的投資收益,又能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長壽風險,實現退休後養老金的終身領取或長期領取,確保活到老、領到老。
稅延養老險提供了三類、四款産品供消費者選擇:一是收益確定型産品(A類),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復利)的産品;二是收益保底型産品(B類),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復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産品,可細分為每月結算收益的産品(B1款)和每季度結算收益的産品(B2款);三是收益浮動型産品(C類),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結算收益的産品,至少每周結算一次。
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産品轉換,包括同一保險公司内的産品轉換,或跨保險公司的産品轉換。
同時,保險公司可向參保人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資産管理費和産品轉換費。
初始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每筆交納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類産品可收取初始費,其中,A、B類産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産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
資産管理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稅延養老保險産品投資賬戶資産淨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C類産品可收取資産管理費,收取比例不超過1%。
産品轉換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轉出的産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三類産品發生轉換時,可收取産品轉換費,公司内部産品轉換時,每次收取比例不高於0.5%;跨公司産品轉換時,前三個保單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過3%、2%、1%,第四個保單年度起不再收取。
險企不得向超過55周歲人推薦C類産品
在銷售過程中,為避免銷售誤導現象發生,《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誤導公眾,不得誇大投資收益,不得強製搭售其他商業保險産品。
同時,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對B類産品進行利益演示,併就長期資金的合理投資收益預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確定性向參保人進行充分解釋說明。B類産品用兩檔演示利率,第一檔演示利率為保底收益率(年復利),第二檔演示利率上限為4.5%(年復利)。C類産品不得進行利益演示。
此外,保險公司應對購買C類産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併根據評估結果協助參保人選擇産品。參保人年齡大於55周歲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銷售C類産品。
參保人每次交費(合轉入産品賬戶價值)時,購買C類産品不得超過其當次交費的50%。參保人進行産品轉換時,C類産品賬戶價值不得超過其全部産品賬戶價值的50%。
《暫行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稅延養老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不得引導或縱容銷售人員進行違背誠信原則的活動。
除了上述保險公司銷售行為的“任務清單”外,監管還鼓勵保險公司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移動終端等互聯網模式銷售稅延養老保險産品,簡化投保流程。
不同産品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
稅延養老險資金運用應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産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暫行辦法》規定,稅延養老險資金可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産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製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同時,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産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併在資産隔離、資産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産品。
來源:中國證券網 作者: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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