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林:本公司與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新世鑫公司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等事件遭最高法院廢棄原台灣高等法院之裁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11 17: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再抗告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度台抗字第297號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7/05/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107年5月9日107年台抗字第297號裁定,該裁定廢棄臺灣高等
法院106年12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所為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4號裁定【「廢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9月9日105年度裁全字第103號裁定主文第一項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相對人在原法院之抗告駁回,抗告及再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對於法院裁定,本公司將依法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本公司於105年9月2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以進行全面改選並已合法選任第22屆之13名
董事在案,是以上開裁定認為本公司針對第一審法院裁定提起抗告,已無實益,而
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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