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崧: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09 16:4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7/05/09
2.公司名稱: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谷崧二」,債券代號:36072)
於民國107年06月29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
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轉換公司債贖回,滿三年為
債券面額之101.51%(實質收益率0.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
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亦即台端得於民國107年05月31日
至107年06月29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行使「谷崧二」之賣回權,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
(預計於107年07月06日),將賣回款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郵匯費後,匯入 貴
債權人帳戶。
二.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台端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7年05月31日)之
前一個營業日(107年5月30日)起至屆滿日(107年06月29日)之前一個營業日
(107年06月28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三.檢附文件:
請於賣回權行使期間檢附下列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
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0%稅額。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5%稅額。
3.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利息所得
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
96號B1,電話: (02)2504-8125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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