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擬規範券商基金海外投資並購 引導境外子公司做強主業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05 18:48
中國證監會周五就券商和基金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和參股經營機構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新規要求券商和基金引導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強主業,清理精簡業務體系;提升合規內控和風險管理水平。
該管理辦法指出,若要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經營機構,券商和基金公司應符合一定條件,包括近三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受處罰;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基金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億元;持續經營滿兩年。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周五在新聞例會上表示,近年來,境外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增長較快,總體上境外機構整體穩健,風險可控,發展趨勢向好。同時也暴露一些問題:發展定位不清晰;主業不突出,盲目拓展業務;組織架構覆雜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內部管控難度大;主動風險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他指出,證監會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堅持「突出主業,穩健經營,誠實守信,資本約束,內控有力」的原則,引導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強主業,清理精簡業務體系。
他說,要維持適當門檻,支持券商基金機構走出去;規範業務範圍,完善組織機構,要求境外機構突出主營業務,規範下設機構,限制返程投資;督促券商基金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機構法人治理;加強跨境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
管理辦法規定,券商基金的境外機構僅能從事金融業務和金融相關業務,禁止從事與金融無關的業務;不允許境外控股機構濫設機構。境內券商基金的境外控股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境內設立機構從事經營性活動。
管理辦法給予存量機構過渡期,要求相關機構於二十四個月內完成整改。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機構,監管機構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路透北京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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