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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售股票 別忘申報基本所得額 以免遭罰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4-0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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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忘申報基本所得額,遭罰補稅400多萬元。(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 (3) 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停徵所得稅,但仍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日前就有公司出售未上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達 3900 萬元,但因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被要求補徵基本稅額 400 多萬元。 
   
國稅局表示,查核案件發現受調查營利事業 A 公司 2016 年間出售某未上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達 3900 餘萬元,A 公司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核算應補徵基本稅額 400 餘萬元,並處以 2 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若有短漏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予處罰。


此外,針對贈與有價證券部分,國稅局表示贈與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贈與人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有價證券過戶。

國稅局提醒,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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