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07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12 19:0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12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800,000股,每股10元,共計8,000,000元。得於股東會決議日
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函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
4.既得條件: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普通股新股,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屆滿服務條件一、二及三年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
既得條件股份之30%、30%及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
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
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
得條件。
(4)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離職日起或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
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或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6)資遣: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
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
管人員於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7)調職:
如員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至子公司,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
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8)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績效表現、過
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
決定原則,擬訂後呈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
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
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107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800,000股,每股以新
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
10,800,000元(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107年3月1日收盤價新
臺幣13.5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8年~110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
臺幣3,240,000元、3,240,000元及4,320,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279,681,938股暫估108年~110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
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012元、0.012元及0.01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有關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待確定後另行補充公告。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有關股票信託保管事宜待確定後另行補充公告。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屆時辦理發行時,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
申報。
(2)本案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予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
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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