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6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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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2/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
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擇定之並授權董事長處理。
應募人:中菱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長。
洽定其目的:對本公司具有一定了解,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
中菱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
(1)林河輝(19.35%)本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人)(2)李麗(16.95%)本公司監察人
(3)林壯儒(6.85%)本公司董事(4)林壯燁(6.85%)本公司董事
(5)林河宏(29.20%)本公司董事(6)許信珠(0.80%)本公司股東
(7)林美雅(5.50%)本公司股東(8)江正德(4.50%)本公司股東
(9)林美琴(5.50%)本公司股東(10)胡清財(4.50%)本公司副總經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辦理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30,000,000股額度內,自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五次辦理;
本次係第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之每股價格:新台幣10元;尚無低於參考價
之八成,其參考價之計算如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新台幣10.32元為基準。
綜上,故以前三十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新台幣10.32元為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
考量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以新台幣10元為本次實際私募發行價格,為參考價格
之96.90%,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參考價格之八成,故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其訂
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狀況、未來展望及最近期市場
股價,應屬合理。
(3)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及合理性:
依本公司近日以來之收盤價,致使本次私募價格可能低於面額,依現行法令規定
及前述訂價方式,且私募發行之股份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等因素,本次私募價格
若低於面額,係屬合理。
(4)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帳上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
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體質,確保公司長遠營運發展,
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
保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6/12/18
11.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10.32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且須
於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先取具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符合上市標
準之同意函,再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交易外,餘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之繳款期間為:
民國106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5日止。
(2)私募增資基準日:106/12/26。
(3)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之發行,除定價成數外,重要內容
及其他一切與本次發行相關事宜之實際議定,包括主管機關指示
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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