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一百零三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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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23
2.公司名稱:光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一百零三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修訂條文:第七條
修訂前條文: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考量股東權益及激勵員工,以不低於實際
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轉讓價格之具體計算方式:董事會決議庫藏股轉讓員工認股基準日的
前三個營業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乘以65%為轉讓價格。如依前述公式
計算之轉讓價格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則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
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
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條文: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考量股東權益及激勵員工,以實際買回之
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轉讓價格之具體計算方式:董事會決議庫藏股轉讓員工認股基準日的
前三個營業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乘以65%為轉讓價格。如依前述公式計
算之轉讓價格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則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
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減,得按發行股份增
減比率調整之。
(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現金減資每股退還股款)/(1-減資比率)
=現金減資後庫藏股轉讓價格
修訂條文:第十一條
修訂前條文: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修訂後條文: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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