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如: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1-08 15:40
第二條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08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AOBA TECHNOLOGY (M) SDN. BH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持股孫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8630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519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5595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0793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孫公司融資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3354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0073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被背書保證公司清償銀行借款
(2)日期:
被背書保證公司清償銀行借款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57261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40793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2.29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90.5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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