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電: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公司科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乙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1-01 17:00
第二條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6/11/01
2.發生緣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6年11月1日第1356次委員會議通過,大豐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板橋區及土城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以低價利誘方
式阻礙新進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且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
3款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本案發生之際,即與公平會進行溝通並提出說明。
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10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待本公司收到公平會正式函文後,再研議處理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平會決議科處罰鍰新台幣100萬元,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
權益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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