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發:公告本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一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9-04 18: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長吳錦昌。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智易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9/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員工顏OO未經授權而擷取FACEBOOK上之I FIT愛瘦身
粉絲團13張圖文並以附具原始出處及網址連結之方式複製張
貼於本公司所經營之I SUNFAR愛順發粉絲專頁上,經著作權
人向台灣高雄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本公司及負責人吳錦昌
及前員工顏OO為被告提出告訴,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庭判決本公司負責人吳錦昌無罪、本公司基於著作權法第101
條規定而與前員工顏OO連帶科處新台幣12萬元罰金。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於收受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書後與律師研商對策,將對本案
提起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所科罰金額新台幣12萬對本公司財務業務
不致發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所為本案判決屬第一審判決,本公司與委任
律師研商後,將依法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