陞泰:公告本公司減資換發股票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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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公司於106年股東常會(民國106年6月14日)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 200,000,00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20,000,000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106年7 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25173號函核准,經濟部 商業司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經授商字第10601109860號函核准減資變更登 記在案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臺證上一字 第1061803698號核准減資換發股票作業。 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CE01030光學儀器製造業。 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 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193-2號。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6人(其中獨立董事3人);任期3年, 自104年6月29日至107年6月28日。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85年6月12日,第 二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六、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登記資本額為NT$1,200,000,000 元,分為普通股120,000,000股;實收資本額為NT$1,000,000,000元 整,分為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金額NT$10元整。 七、減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NT$800,000,000 元整,分為普通股80,000,000股,每股金額NT$10元整。 八、本次減少資本總額、每股金額暨其銷除股份條件: 1.減少資本新台幣20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20,000,000 股。 2.減資比率:20%,依「減資換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 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00股(即每仟股減少200股)。減資 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 件捨去 ),所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承 購該股份。或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 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 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 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 收盤價承購。 九、減少資本緣由:為調整資本結構、提昇股東權益及投資報酬率。 十、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1減資股票最後交易日:民國106年8月25日。 2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6年9月3日 (無實體發行)。 3減資股票停止買賣期間:民國106年8月28日起至106年9月7日止。 4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6年8月30日起至106年9月7日止。 5新股票上市暨舊股票停止流通日期:民國106年9月8日。 6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6年9月8日。 十一、換發程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普通股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 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 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及集保存摺影本連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及無實體登錄轉帳申請書至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證 券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 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補辦過戶後再依前款辦 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4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 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本公司股務代理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6636-5566。(郵寄申請辦理者,請依 前述方式檢附相關文件並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以免遺失)。 十二.本計畫內容作業事項經本公司報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後, 本公司將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規定之期限,檢送相關書件,並在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十三.本計畫書未盡事宜,將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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