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六角國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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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0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並擬授權由董事長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

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75%

屆滿4 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

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並不受第8項認股權利期間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及解雇:

依第8項認股權利期間規定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

解雇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超過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自願調職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另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第8項認股權利期間所定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限。

7)違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

事,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

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8)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得自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間之

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方式計算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尚未能行使之認股權,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之調整,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自律規則」所訂定。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

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含「未註

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

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

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

後認股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

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

營業日內發給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櫃(市)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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