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賣預售屋宣傳廣告 應採遞延費用列帳 以免錯誤申報遭補稅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7-07-19 18: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 (19) 日表示,建設公司以興建房屋出售為業,其對於預售屋的宣傳廣告費或銷售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出售時才列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 102 年間推出高價位住宅,並採預售方式,預計 104 年完工交屋,該公司 102 年度投入大筆廣告費 1500 餘萬元,並在 102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的廣告費用,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屬於預售案房屋的推銷費用,因此要求應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國內建商銷售房屋往往採用先售後建的預售方式,並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銷售成數,更可因先行收取訂金及自備款來活絡資金,建商所使用的廣告形式包羅萬象,但不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費用性質,顧及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完工交屋年度,也就是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年度,才能列為出售年度的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預售房屋方式的建設公司特別注意,費用支出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的管理費用,應列為支出年度費用,而預售房屋的廣告費屬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完成交屋配合房屋出售收入,才能認列為當年度的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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