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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2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一)董事
(1)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許明廉/本公司董事長
(2)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鼎元/奇勗科技技術顧問
(3)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蕭閔鍾
(4)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劉鴻志/諾肯科技(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5)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慶堯/優威達電波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區總經理
(二)獨立董事
(1)張瑞麟/晶吉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
(2)周芳秋/欣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三)監察人
(1)盧冠諺
(2)關東麟
(3)王瑞豪/凌積應用科技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董事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
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獨立董事:張瑞麟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晶吉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茅台路868號北棟509室光華大廈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各式光學引擎模組與光電元件等產品之研究開發、設計、生產、銷售與售後技術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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