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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永豐案李瑞倉:何壽川個人行為讓金融機構暴露高風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9 16:32

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因疑涉三寶超貸案遭收押,金管會 19 日也開鍘以違反《金控法》第 54 條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解除何壽川董事職務,連帶喪失董事長職務,5 年內不得再擔任金融機構負責人。金管會主委李瑞倉表示,這案子只看到金控負責人巧妙安排去規避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自己轉投資案件未能保持分際,「是何先生自己的個人行為問題」,不僅損害金融機構負責人誠信最寶貴資產,也讓金融機構曝露極高風險下,金管會絕不會讓這個情形繼續存在。

李瑞倉召開記者會宣布,金管會業務會報通過解除何壽川永豐金董事職務,事實上,這也等於解除何壽川董事長職務,並停止游國治擔任永豐金控總經理及董事職務。李瑞倉強調,金管會針對永豐金懲處要帶給金融機構負責人的重要訊息,就是在誠信原則和法令程序上,一定要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並落實在公司治理上,這樣企業才能健全永續發展。

李瑞倉還強調,法遵的核心就是徹底守法,而非規避法令,永豐金案這次就是很多地方認為「規避法令就是遵守法令」,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法令遵循絕不是安排規避法令條件去做事情,若故意去規避法令,就是把法令踩在地下,身為監理機關,金管會絕對不允許這種情形存在。

李瑞倉還說,如果金融機構負責人依照利害關係人交易,透過巧妙安排去規避,在轉投資其他產業交易案也未能保持分際,因而發生利益衝突、甚至違反法令,這樣不僅損害負責人的誠信、法遵等最寶貴資產,也使企業及金融機構暴露在很高的經營風險。他還說,就這案查到的結果,「就是何先生一個人的個人行為」。

對於金管會調查永豐金案,李瑞倉認為,雖然在處理過程中,外界給予很多期待、指教,甚至是批評,但他強調,任何行政作為一定要依法辦理,除了實體上須合法,程序上更要合乎法令程序,尤其相關當事人必須依規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而對於金管會各局充分合作配合,按照既定步驟進行、不受外界干擾表示肯定。

不過,他也提到,俗話說「打斷手骨顛倒勇」,永豐金也許可藉此機會邁向改革,所謂「危機也是轉機」,永豐金必須將內控及法遵做好、落實,期許永豐金藉此業務邁向正常化,金管會後續也將繼續監督。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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