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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董監改選〉抗告成功 市場派吞敗 提早宣告大同9席董事將全拿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7-05-0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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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總經理林郭文艷先前就對董事改選獲勝有信心。(資料照,鉅亨網記者楊伶雯攝)

大同 (2371-TW) 今 (5) 日重大訊息公告指出,已收到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原裁定廢棄,原法院的聲請駁回,抗告人大同提供擔保後,停止原裁定的執行;也就是說,市場派欣同的假處分案遭高院駁回,3 名董事提名人將無法參選;大同在這場鬧的沸沸揚揚的改選戰中提早獲勝,所提名的 9 名董事 (含 3 名獨立董事) 將順利進駐董事會。

大同指出,針對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全字第 155 號裁定,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在 5 月 3 日作成裁定,理由包括,本件假處分雖可使相對人 (欣同) 獲得參選利益或可能避免損害,但抗告人 (大同) 採同一標準為形式審查,屬維持董事選舉公平所必要,具有公益性。


相對人 (欣同) 未在公告期間檢附文件遭抗告人 (大同) 不予列入董事會候選人名單的危險,是可歸責於相對人的行為所致 (缺法定要件為相對人的疏失);相對人未釋明抗告人審查有違法令,也未釋明其不能參選之不利益;更可能因此使公益遭致損害。尚難認定相對人因假處分之利益顯大於抗告人蒙受之不利益或對選舉公益所造成的損害。

高院認為,相對人釋明不足,無法以供擔保代之。抗告原無停止執行命令的效力,但如因執行結果導致不易回復的損害,自應兼顧抗告人利益,法院得斟酌情形,停止原裁定的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高院准許於大同提交 2.63 億元或定存單擔保後,台北地院 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 278 號以台北地院 106 年度全字第 155 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強制執行,於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確定前,停止執行。

大同強調,感謝高院的合法公正裁定,足證本董事會審查是遵法守法,也欣慰這項裁定兼顧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提名審查制度的公平與公益性,對維持所有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正常運作秩序,助益甚大。

另外,大同公告說明,已在今日提供擔保,停止原裁定的執行;大同指出,按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抗字第 537 號裁定,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大同表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在 5 月 5 日作成函文,系爭暫時狀態處分之強制執行程序依法應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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