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10大新非法集資騙術曝光 小心上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4-28 16:00
大陸公安部資料顯示,2016 年,公安機關針對非法集資共立案 1 萬餘起,平均案值達 1365 萬元 (人民幣,下同),億元以上案件逾百起。據中新網報導,中國銀監會日前召開座談會,分析近期非法集資的趨勢和新花樣,梳理出 10 大領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資的騙術。
一、民間投融資仲介
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協力廠商歸集資金。
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二、網路借貸
一些網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帳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網貸平台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佈大量借款資訊,向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
個別網貸平台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台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三、虛擬理財
以「互助」「慈善」「複利」等為噱頭,無實體專案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
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 金融互助社區」宣稱月收益 30%、年收益 23 倍的高額收益,投資 60 元至 6 萬元,滿 15 天即可提現。
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託網路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註冊地、伺服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
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係,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徵。
四、房地產行業
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誘導公眾購買。
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專案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 VIP 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
房地產企業打著房地產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仲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五、私募基金
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誇大專案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
私募機構涉及業務複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 網貸、眾籌等業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六、地方交易場所
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路平台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和仲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 (大部分為跨區域掛牌) 在有關仲介機構的協助下,宣傳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仲介機構,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為掛牌企業非法發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
七、相互保險
有關人員編造虛假相互保險公司籌建專案,通過承諾高額回報方式吸引社會公眾出資加盟,嚴重誤導社會公眾,涉嫌集資詐騙。
一些以「互助」「聯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基於網路平台推出多種與相互保險形式類似的「互助計畫」。這些所謂「互助計畫」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沒有經過科學的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不訂立保險合同,不遵守等價有償原則,不符合保險經營原則,與相互保險存在本質區別。其經營主體也不具備合法的保險經營資質,沒有納入保險監管範疇。
此類「互助計畫」業務模式存在不可持續性,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誘發詐騙行為,蘊含較大風險。
八、養老機構
打著提供養老服務的幌子,以收取會員費、「保證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以投資養老公寓或投資其他相關養老項目為名,承諾給予高額回報或以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
打著銷售保健、醫療等養老相關產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資金。不法分子往往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親情關愛方式騙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資。
九、「消費返利」網站
消費返利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宣稱「購物」後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吸引社會公眾投入資金。一些返利網站在提現時設置諸多限制,使參與人不可能將投入的資金全部取出,還有一些返利網站還將返利金額與參與人邀請參加的人數掛鉤,成為發展下線會員式的類傳銷平台。
此種「消費返利」運作模式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繫,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人將面臨嚴重損失。
十、農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用於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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