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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錦明實:代子公司發佈聲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26

2.公司名稱:昆山錦承電子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持有之子公司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106年4月26日昆山速爾快遞有限公司以貨櫃車輛蓄意堵塞昆山錦承電子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我司)廠區出入口及違規停放路旁,並於車體懸掛”錦承電子

還我貨款!還我血汗錢”布條,企圖對來往行人、客戶、其他廠商造成對我司

不良觀感及影響,我司特在此作出以下說明以正視聽:

1.昆山速爾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廠商)

- 昆山速爾快遞於2016年10月起,由該廠商代表依雙方約定價格及服務內容,

承接及提供我司相關指定交貨地點物流快遞等服務;

- 此后該廠商接續發生多筆不當運輸/搬運行為如下所列,致使我司出貨至客

戶端收貨時發現包裝有損毀或進而導致貨品損傷,客戶端亦立即以書面及照

片通知我司,我司核實客戶信息後亦通知該廠商確認所有情況並要求改善:

*2016年10月18日出貨至合肥

*2016年10月26日出貨至北海

*2016年11月13日出貨至合肥

*2016年12月5日出貨至合肥

*2017年1月3日出貨至北海

2.因上述疏失造成我司及客戶端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我司商譽,客戶停線損失及

我司因此緊急派員前往客戶端選別或重工處理及工廠重新投產等直接或間

接損失...),經統計相關因此所造成損失金額約人民幣柒萬餘元,並且由於該

廠商無法有效管控及改善運輸品質,為避免客戶、我司及該廠商因此再造成

無謂損失,我司被迫對該廠商實施限/停用該廠商快遞服務之處置。

3.雙方代表曾就上述情事多次通過面談及各種信息管道進行協商,該廠商表明不

願意承擔所有賠償責任,雙方本當繼續友好協商或循合法管道進行調解,仲裁

或訴訟等法定程序解決,然該廠商卻選擇採取圍堵廠門口等手段。

4.在此向各方澄清,我司財務狀況良好並不存在也無需蓄意對該廠商拖欠貨款,

我司已委託常年聘任律師就此情況進行處理,對該廠商之昨日或後續任何行為

,因而造成我司形象受損或任何損害,我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且不排除採取

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我司商譽及權益。

以上特此聲明

昆山錦承電子有限公司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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