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6年度第1期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新臺幣40億元整,訂於106年3月28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27 09:40
依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金管銀國字第10500148070號函核准發行。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6年3月23日證櫃債字第10600063172號函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債券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第1期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信用評等:本行106年1月25日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AA-,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風險。 三、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專業投資人。 四、發行總額:新臺幣肆拾億元整。 五、發行券別及金額:共分A、B、C 券;A券發行金額為參億玖仟萬元整,B券發行金額為貳億伍仟萬元整,C券發行金額為參拾參億陸仟萬元整。 六、票面金額: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七、發行期間: (一) A券發行期間為7年,自中華民國106年03月28日起至113年03月28日到期。 (二) B券發行期間為8年,自中華民國106年03月28日起至114年03月28日到期。 (三) C券發行期間為10年,自中華民國106年03月28日起至116年03月28日到期。 八、發行價格:依債券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票面利率: (一) A券:固定年利率1.50%。 (二) B券:固定年利率1.60%。 (三) C券:固定年利率1.85% 十、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付息乙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二)本債券依票面金額計付利息,計算單位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者,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 十一、還本方式:本債券到期一次依面額還本。 十二、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錄。 十三、受償順位: (一)本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受償順位次於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派權,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二)本行或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四、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還本付息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 十五、本債券兌領期限:本金自得兌領日起十五年內,利息自得兌領日起五年內為兌領期限,逾期均不再兌付。 十六、其他規定: (一)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惟不得充當本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二)本債券辦理轉讓、繼承、贈與、還本付息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相關費用由債券持有人自行負擔。 (三)除本行進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本債券之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 (四)本行如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時,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五)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悉依民法或發行依據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經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十八、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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