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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邱太三引易經、我國千年社會規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24 14:01


▲法務部長邱太三 2 日表示,有關張靜的發言,已經請求他提供相關的事證資料,至於張靜適不適任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則交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決定。(圖/記者葉政勳攝, 2017.3.2)

同性的婚姻平權日前引起社會探討,大法官今 (24) 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庭上表示,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就婚姻內涵與要件去規定,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的婚姻行為,從民法親屬編諸多規定,是建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


大法官為審理民法親屬篇第二章婚姻規定「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無違憲而聲請解釋案,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邱太三指出,釋字 458 號解釋以前,民法 1002 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可看出民法規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理由二是,迄今司法實務跟相關判決,都對有關婚姻的見解認為是以終生共同生活之一男一女的適法結合關係,大法官 242、362、552、554 號解釋也肯認民法婚姻是一夫一妻,而且認為夫妻父母用語具有男女性別的意涵。

邱太三強調,民法機制不是單純就民法而言,是整個社會在數千年,就有關私法上婚姻結合,就有保障家庭跟婚姻這樣的機制,譬如刑法 239、重婚、夫對於妻這樣的一個行為,都是相關的機制,所以單純修改民法,其他社會機制是馬上造成衝擊。

邱太三還引用古文《易經》序卦傳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民國十九年年制定是依照這樣的歷史發展跟社會需求制訂,但當時時空環境下無論我國或世界各國對於這個所有的婚姻或是其他形式結合,是由男女兩人以外締結這樣的討論或是社會需求。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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