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漢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樺漢一,代碼:64141)於106年5月5日發行屆滿二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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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3/17
2.公司名稱: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樺漢二於106年5月5日發行屆滿二年,依其發行及轉
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106年4月5日至106年5月5日止行使賣回權相關事
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2.01%。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
面額之2.01%。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6年5月5日。
(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6年4月5日至
106年5月5日止。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
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起(即106年3月31日)至屆滿
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即106年5月4日),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
辦理賣回手續。
(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1)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
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
(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
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應公告事項:
(1)以106年3月27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
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
不再另行通知。
(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06年5月12日
)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如債
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掛號郵寄
至債權人股東通訊地址;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賣
回價款中直接扣除。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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