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特光電:代取得人趙寄蓉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08 15:0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3/08
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代取得人趙寄蓉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325,332,396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 前一次公告持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總額(初次取得 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 持股總額 佔被取得股份公司已
不適用)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初次取得不適用)
趙寄蓉 - - 33,480,151股 10.29%
馬玉菁 - - 2,655,678股 0.81%
合計 - - 36,135,829股 11.10%
(3).取得日期及方式:
105年9月13日,趙寄蓉經由私人間轉讓(私募股票)方式取得1,000,000股
106年1月 6日,趙寄蓉經由私人間轉讓(私募股票)方式轉讓 25,000股
106年2月24日,趙寄蓉經由私人間轉讓(私募股票)方式取得2,910,811股
105年4月15日,馬玉菁股數2,655,678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股權投資(私募股票)。
(5).預計於一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與方式:無。
(6).資金來源明細: 自有資金4,366,217元。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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