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判囚20個月 即時收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22 14:55
香港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周三 (22 日) 在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宣佈判監 20 個月,即時收監。至於日前陪審團未達大比數有效裁決,而要重審的首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暫定今年 9 月進行,具體日期會在預審時決定。
香港文匯網 22 日援引法官表示,由於曾蔭權作為特區行政長官,背離中央及香港市民對其信任,因此就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 2 年半 (30 個月) 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對香港作出過貢獻,特別是對抗金融風暴,及考慮同事求情,有 10 個月刑期扣減,因此判監 20 個月。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判刑,分為兩類別,第一類是較嚴重,牽涉到貪污成份,判刑會達刑期上限,約為 5 至 7 年;第二類並非貪污,當中不同案件有不同情況,判刑由入獄、社會服務令或罰款都有。法官認為這次曾蔭權的控罪屬於第二類,案件的嚴重性在於被告當時是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首長,不只對香港市民負責,也要向中央政府負責,行政長官要具有誠信,亦是唯一一個職位,在基本法中列明有這項要求。
法官特別提到許仕仁案,指許仕仁作為政務司司長,收受利益,當時就這項控罪,被判 18 個月。
辯方表示,會就定罪提出上訴。曾蔭權被陪審團 8:1 裁定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曾蔭權涉嫌在考慮和決定涉及雄濤廣播的決策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隱瞞,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東海花園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
曾蔭權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17 日陪審團無法達致有效裁決,法官宣佈解散陪審團。20 日,控方就未能達至裁決的該條控罪表示律政司決定重審,指因為小心考慮過公眾利益,而且控罪屬嚴重罪行。法官陳慶偉 22 日表示,希望重審越快越好,控方估計重審需時 20 至 25 日。法庭暫定 9 月重審。
曾蔭權涉及向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的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曾蔭權成為自香港回歸以來首名被定罪並被判刑的前特首。由於罪行屬刑事罪,他於 2002 年獲特區政府頒發的大紫荊勳章可能被褫奪,他作為前特首所享有的禮遇、福利都亦有可能被褫奪。
大紫荊勳章 (Grand Bauhinia Medal,GBM)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授勳及嘉獎制度下的最高榮譽,表揚畢生為香港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
香港特區政府禮賓處 18 日表示,據現行授勳及嘉獎制度,獲授勳者如被定罪而入獄 1 年或以上,不論是否緩刑或作出影響授勳及嘉獎制度名聲的行為,政府會考慮是否須褫奪其勳銜。
另據《退休金條例》,若退休公務員觸犯任職政府工作有關的罪行而對政府造成損害,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罪行與政府工作有關,每月發放的退休金可能會扣減甚至取消。
曾蔭權涉貪案事件簿
2012 年 2 月
曾蔭權被揭以年租一百萬港元向富商「廉租」深圳豪宅,作退休居所,事件曝光後,被指涉嫌利益輸送,曾在壓力下棄租。
2012 年 2 月 28 日
香港廉政公署宣佈,決定立案調查曾蔭權有無觸犯「防賄條例」或公職人員行為不當。
2015 年 10 月 5 日
曾蔭權涉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遭律政司正式落案起訴。
2016 年 10 月
曾蔭權案在香港高院預審,法官批准律政司加控一條「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2017 年 1 月 3 日
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曾蔭權在庭上否認全部三項控罪。
2017 年 2 月 14 日
高院法官就曾案向 9 名陪審員作引導指示。
2017 年 2 月 17 日
陪審團就控罪一「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未達成裁決;控罪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 8:1 罪成; 而控罪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2017 年 2 月 20 日
控罪一「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將重審,因控辯雙方律師無檔期,法官暫緩處理;曾蔭權不准保釋,即時還柙,至週三 (22 日) 判刑。
2017 年 2 月 22 日
曾蔭權獲判監 20 個月,即日收監,控罪一「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暫定 9 月重審。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全媒體新聞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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