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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2015年戴皓委員政協提案(完整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05 08:38


 2015年戴皓委員提案目錄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戴皓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戴皓

提案一、關於實施養老服務業體制改革的提案


提案二、關於減輕保險行業營銷員從業負擔的提案

提案三、關於把國人在境外消費拉回國內的提案

提案四、關於整治居住小區違法搭建問題的提案

提案一、關於實施養老服務業體制改革的提案

提案一、關於實施養老服務業體制改革的提案

戴 皓

(2015年3月3日)

目前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產業非常艱難,除固定資產投入外,人力成本、能源費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構成的運營成本也非常高。而由於市場需要培育,前期入住率不足,民營養老機構運營壓力非常大。以武漢一家純照料型服務機構為例,2014年服務收入僅400萬元,而人員工資、水電氣等能源費用和各種稅費的運營成本高達1300萬元,凈虧損900萬元。這還不算設施投資5億元的收益,如果按照5%的銀行利率保守計算,又是2500萬元的損失。綜合折算下來,這家養老機構一年至少虧損3400萬元。民營養老機構的生存環境十分艱難。

第一,民營養老機構運營難、生存難。目前養老市場存在公辦和民辦兩種體制。公辦的養老機構由政府投資,運營上享受各種稅費減免以及財政補貼。還有一些“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的模式,基本上都是以不完整、不真實的成本參與市場競爭。對公辦養老機構的特殊優惠和補貼政策,直接導致了市場價格的“扭曲”——公辦的養老機構價廉物美、門庭若市,民營市場化養老機構因成本高而應者寥寥。在雙軌制下的養老產業出現了一種怪現象:一方面全社會都意識到老齡化來襲的社會壓力,都憧憬著養老產業的巨大商機,另一方面進入這個產業的社會資本舉步維艱、盈利困難。今年2月3日,國家十部委頒發了《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實施意見》,對民間資本投入的養老服務業起到極大的激勵作用。但是,民間資本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起步階段仍然很艱難,迫切需要參照非營利性機構的政策,才能有希望生存下去。

第二,絕大多數老人收入低、住不起。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調查,我國2億多老年人口是以低收入的勞動者為主體的社會群體。武漢一個養老社區住了100多位老人,大多是離退休的老專家、老學者、老干部,從觀念、文化、收入三個方面看,他們肯定屬於高階用戶。這些用戶平均每月退休工資近6000元,而該社區的平均收費在每月5000元左右,占他們退休工資收入80%多。老人們覺得貴,而養老社區依然不能盈利。為什么很多老人住不起?這涉及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問題。目前,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三大支柱、三大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整個養老保險體系分為4∶4∶2結構,40%是國家出,40%靠企業年金等,20%靠個人商業保險。以國際經驗來說,如果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率達到70%以上,才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低於50%,則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大幅下降,目前我國養老金替代率只有40%左右。根據老年人口的狀況,單靠國家投入肯定不夠,發動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十分必要。

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實施體制改革。按照政事分離的原則,政府要改變包建、包管的職能,按照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方式並存和政府該持有多少股份就多少股份的原則,對現有養老項目實行改革、重組。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公辦的國有企業和事業應投資那些戰略性和民營企業不能操作的產業。政府應把握好自己的監管角色,要從直接提供公共服務職能中撤出,從公共服務的供應者轉變為公共服務的政策制定者和質量監管者,由合格的社會組織去負責養老服務的具體運營,徹底改變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狀況。

第二,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在起步艱難時期,鑒於其運營難、生存難的情況,建議借鑒某些省市先行先試的經驗,參照非營利性機構的政策予以優惠,使其渡過生存艱難階段。

建議此提案由國家發改委、國家民政部、國家財政部受理。

提案二、關於減輕保險行業營銷員從業負擔的提案

提案二、關於減輕保險行業營銷員從業負擔的提案

戴 皓

(2015年3月2日)

目前,全國保險營銷員人數約為300萬人,占全國保險從業人員總數的75%,是保險隊伍中的主力軍,營銷員創造的保費收入,在2013年壽險和產險中分別占56.7%和20.4%,有力促進了保險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穩定發展,對社會就業、再就業做出了重要貢獻。

一、營銷員隊伍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是隊伍增長乏力,2011年以來,保險公司增加20多家,但是,營銷員僅僅增加5萬人。二是年齡偏大,40歲以上的占39%。三是學歷偏低,高中及以下學歷的占66.4%。四是隊伍不穩定,2011-2013年全國有508萬人次加入營銷員行列,同時又有502萬人次流失。五是收入偏低,2011年至2013年,營銷員年平均收入26243.4元,月均2186元,與全國城鎮非公企業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4289.5元)形成巨大反差。六是營銷員社保缺失,截至2014年5月,營銷員沒有社保的占42%。

二、營銷員隊伍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現行稅賦政策影響了保險營銷員的展業積極性和隊伍發展的穩定性,也增大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成本和風險。

一是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一方面營銷員和公司都要按月繳納營業稅,同一筆收入被征兩次營業稅;另一方面從營銷員個人來講,同一筆收入既繳納營業稅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營銷員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有失公平。營銷員作為非雇員,個人所得稅起征點1333.33元,遠低於雇員的3500元。公司不給其繳納社保、公積金等項目。即使營銷員個人按靈活就業形式,自己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卻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另外,基本生活費按800元的扣除標準已顯得過低。此外,對營銷員傭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交納所得稅外,還實行加成征收,既然對營銷員一次收人偏高的部分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加以調節,那么對營銷員征收營業稅不僅存在重復繳納,也加大了營銷員的納稅負擔,有失公平。

三、政策建議

建議稅收政策充分考慮保險營銷員這一特殊群體的實 際情況,既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又保證營銷員的負稅合理,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提高營銷員展業成本扣除比例。保險營銷員展業 中所必需支出的購買宣傳資料、交通通訊、推廣等費用全部要自行承擔。除此之外,營銷員還要承擔某些必要的學習、 培訓費用。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展業費用比例提高到40% 。這一比例符合當時保險展業的實際情況,距今已有8年時間。由於競爭加劇和通貨膨脹等因素,展業費用在傭金中的占比大幅提高。為此,建議對現行展業費用扣除比例從目前的40%提高到77%(據測算,此標準可使營銷員達到公司雇員的待遇水平)。

二是建議參照個體工商戶按年納稅。保險行業銷售有 其特殊性,營銷員的全年銷售業績分布往往很不均衡,其月收入經常產生較大波動。而營銷員一次收入較高,又享受不到諸如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計稅政策。比如,在年初開門紅或其它業務推動階段營銷的收入遠高於其他時期,其納稅金額也就會遠高於全年的平均水平 。建議對營銷員采取類似個體工商戶的計稅方法,按年計算應納額,再根據月納稅金額多退少補,以解決因月度收入波動造成的總體稅負偏重問題。

另外,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工作即將擴展到金融保險 業,建議在制定營改增具體政策過程中充分考慮保險營銷員這一龐大的銷售隊伍,通過改革降低其整體稅負水平,營改增后對營銷員取得的代理收入按照參照主業的稅收待遇進行免稅處理。即如果代理的保費屬於免稅范圍,則相應的代理收入也作免稅處理;如果屬於應稅范圍,則相應的代理收入也作應稅處理。這樣,產品鏈條各環節需要采用同樣的納稅方式,避免鏈條中出現額外負擔。

三是鼓勵保險營銷員個人參加社保,給予其基本養老、 基本醫療方面的稅收優惠。營銷員作為社會勞動者的一員,社會保險是他們應當享受的一項公民權利。據初步調查,營銷員都是按照最低檔繳費,因此建議營銷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也列入稅前扣除。在允許扣除金額的確定上有兩種選擇,一是允許按地域扣除法定社保比例收入,明確以扣除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允許對營銷員參照員工按規定據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既能夠提高營銷員繳納基本養老、醫療的積極性和經濟實力,提高社保覆蓋面,維護社會穩定;也能提升營銷員對行業的歸屬感,吸引更多應屆大學畢業生從事保險銷售工作,減輕就業壓力。

四是建議按照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納稅方式,增加低檔稅 率級數。通過對我國保險代理人、勞動合同員工個人所得稅進行對比分析(如圖),收入水平在(1333、18077)區間時,保險代理人稅負明顯高於勞動合同員工,尤其低收入區間差距更大。 營銷員稅率分為3檔,分別為20% 、30%、40%。勞動合同員工稅率分為7檔,分別為3% 、10% 、20%、25% 、30%、35% 、45% ;最高與最低檔稅率相差近7倍。因此,建議細化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率級數,增加 3% 、10%的低檔稅率級數,使營銷員稅率分為5檔,縮小與勞動合同員工在低收入區間稅率上的差距,充分體現稅負公平性。

建議此提案由國家稅務總局受理。

提案三、關於把國人在境外消費拉回國內的提案

提案三、關於把國人在境外消費拉回國內的提案

戴 皓

(2015年3月3日)

根據調查,2014年中國消費者在全球消費高檔商品1060億美元,其中在國內消費250億美元,同比下降11%,而在國外消費810億美元,同比增長9%。2014年中國消費者76%的高檔商品消費發生在國外,中國消費者高檔商品消費外流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

這些在海外購買的大部分高檔商品,其實在國內的高階賣場都有出售,舍近求遠去海外采購,是因為同樣的商品,在國外要便宜一大截。以同一款lv包為例,歐洲價格折合人民幣約8000元,在國內的價格卻超過13000元。據悉,同歐美及港澳地區比較,中國大陸高檔商品價格通常要高出30%—40%。

經調查,價格是導致中國人遠赴海外購買高檔商品的最直接因素,而導致中國大陸高檔商品價格高企的主要原因是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較高。中國高檔商品一般需要交納6.5%—18%的進口關稅、17%的增值稅以及30%的消費稅。例如:某高檔商品的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價格為400美元,按1:6.4的匯率匡算,折合人民幣2560元,完成進口所要支付的稅金總額為2145元人民幣,已經達到了商品價格的80%以上。這件價格為400美元的商品,最後在中國的售價至少是4705元。

目前國內高檔商品的價格遠遠高於境外:平均比法國高72%,比美國高51%,比香港高45%左右……高稅率確實成為導致進口高檔商品價格高企的一個關鍵要素。也就是說,進口關稅的高壁壘,“逼迫”出了一股中國新的消費潮流,這種政策必然對國內市場形成較大沖擊。國人熱衷於海外購買高檔商品,既導致中國資本外流,更不利於中國由出口和投資拉動向消費拉動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究其原因,主要是稅負問題。我國現行稅制格局中,70%的稅收來自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環節,剩下不足30%的稅收來自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國商品的稅收比任何國家都高,是美國的4.17倍,是日本的3.76倍,是歐盟15國的2.33倍。我國稅負為什么這么高,主要原因是政府公務員隊伍過於龐大,職責重疊,人浮於事。我看到美國洛杉磯一個區工商分局僅僅三個人,申辦一個公司兩個小時即可領到全部手續。

因此,提出建議:

大幅度降低稅率,把目前高檔商品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降下來。由此,將數額巨大的海外高檔商品消費拉回國內,讓國人在國內也能夠買到和國外同樣便宜的高檔商品,而不再舍近求遠。

此提案建議由國家發改委、國家財政部、國家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海關總署受理。

提案四、關於整治居住小區違法搭建問題的提案

提案四、關於整治居住小區違法搭建問題的提案

戴 皓

(2015年3月3日)

經過調查,現在全國各大城市的住宅小區違法搭建現象屢禁不絕,形成了嚴重的攀比現象。從2013年北京西三環人濟山莊樓頂的300平米,到今年北京德勝門內大街93號院的五層地下室,搭建的區域越來越廣,由老舊小區向新建小區甚至是高階別墅區蔓延;搭建的速度也越來越快,一旦發現,木已成舟。違法搭建阻礙了城市化發展進程,影響了廣大群眾的利益,其危害極其嚴重。

居住小區違法搭建的原因很多,一是有法不依。某些居民在暴利的誘惑之下,視法律為兒戲,鋌而走險。二是法律法規存在缺陷。我國2008 年才施行《城鄉規劃法》,賦予政府一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但仍存在諸多缺陷:立法空白及立法滯后;相關立法規定過於原則、條文不清晰、可操作性差;相關執法主體職責不清晰、權限不明確,缺乏實施細則等。三是政府城管部門某些干部不作為,甚至腐敗,助漲了改建業主的違法行為。城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大多不重視,采取形式主義、敷衍塞責,執法人員勸告無效后沒有進一步的措施,最終不了了之,造成了老的違章建筑依然存在,新的違章建筑防不勝防,違建情況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有的在媒體曝光、群眾上訪的壓力下,城管部門做點示范性動作,強拆一兩戶做做樣子。四是某些小區業主委員會發揮作用較差甚至起到相反作用。有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暗地支援私接搭建,有的他們本身就是私接搭建受益者。

因此,對居住小區違法搭建的治理措施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建議國家住建部要承擔領導責任,對於《城市規劃條例》、《城市規劃法》、《城鄉規劃法》、《建筑法》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統一修訂並制定實施細則,確保這些法律法規體系對整治違建現象的制約作用。

第二,加強監督,徹底改變城管部門不作為的行為。加強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各級政府的城管部門對社區、物業和群眾的舉報,必須認真受理,認真查處。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執法部門的不作為者要追究責任,加大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建議此提案由國家住建部受理。

2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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