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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2015年公司債券2017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20 08:0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26日(星期四)債券付息日:2017年2月3日(星期五,1月27日至2月2日為法定節假日,付息日順延至2月3日)康美藥業(60051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發行人」)於2015年1月27日發行的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7年2月3日開始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間的利息。根據《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券發行公告》和《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2、債券簡稱:15康美債。3、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代碼:122354。3、發行總額:人民幣24億元。4、發行主體: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5、債券品種和期限:本次發行的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期限為7年,附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6、債券利率:本期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5.33%,期限為7年,附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本期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在債券存續期前5年內固定不變。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上調票面利率0至100個基點(含本數),其中1個基點為0.01%;投資者可選擇是否將其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如投資者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未被回售部分債券票面年利率為債券存續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債券的利率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上市時間及地點:本期債券於2015年3月6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8、起息日:2015年1月27日。9、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7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6年至2020年的1月2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10、兌付日:2022年1月27日。如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20年1月27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11、信用級別及資信評級機構:經中誠信評定,公司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期公司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評級展望為穩定。12、擔保人及擔保方式:本期債券為無擔保債券。13、債券受託管理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4、登記託管和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期債券付息方案按照《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15康美債」的票面利率為5.33%,每手「15康美債」(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3.303元(含稅)。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及付息日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7年1月26日。2、本次付息日:2017年2月3日。四、本次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7年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康美債」持有人。五、本次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統一由各兌付機構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支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4)徵收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2、對於債券持有人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等非居民企業取得的「15康美債」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並由本公司代扣代繳。代扣代繳具體安排如下:(1)截止2017年1月26日上交所收市後持有「15康美債」的QFII等非居民企業,請在本次債券兌息日(2月3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應納稅款劃至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用途請填寫「15康美債納稅款」,由本公司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劃出後,請儘快與本公司財務管理部確認。賬戶名稱: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戶銀行:交通銀行(601328,股吧)揭陽普寧支行賬戶號碼:489016100010123015459諮詢電話:0663-2900468諮詢人:鄭春麗郵寄地址:廣東省普寧市流沙鎮長春路中段康美藥業財務管理部鄭春麗郵政編碼:515300(2)請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在本次債券兌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將填寫完畢的附件表格《「15康美債」付息事宜之QFII情況表》(需加蓋公章)、證券賬戶卡複印件(需加蓋公章)、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等一併送交給本公司。信封上請註明「15康美債所得稅資料」(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已就本次債券利息納稅或進行了納稅申報,在本次債券兌息日起7個工作日內,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向本公司提供相關納稅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完稅憑證原件、向中國稅務機關遞交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原件、納稅依據),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經合法簽署的已就本次債券利息納稅或進行了納稅5申報的聲明原件,上述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資料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將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所有文件請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在上述時間內送達至本公司。(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資料及劃出稅款,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及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七、本次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繫人:段小霞,電話:0755-33915822,傳真:0755-86275777,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下梅林泰科路,郵編:5180002.保薦人、主承銷商:廣發證券(00077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聯繫人:肖晉、林煥偉、林煥榮,電話:020-87555888,傳真:020-87557566,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聯繫人:徐瑛,電話:021-68870114,傳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郵編:200120投資者可以到下列互聯網網址查閱本付息公告:httpπ//www.sse.com.cn特此公告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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