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證券固收部吳春江違規炒股及內幕交易 被證監局罰款5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6 12:20
東吳證券固收部債券發行團隊負責人吳春江違規炒股及內幕交易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近日,青海證監局公告一起從業人員炒股以及內幕交易被處罰的公告。公告顯示,吳春江為東吳證券固定收益部債券發行團隊負責人,自2014年11月17日開戶起至調查日,利用其配偶陳孟華賬戶交易「中國國旅(601888,股吧)」、「東吳證券」、「園區設計」等33隻股票,截至調查日,該賬戶持股「遼寧成大(600739,股吧)」7700股。吳春江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陳孟華作為2014年園區設計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告知其配偶吳春江並建議吳春江買入「園區設計」,吳春江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買賣該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相關規定。青海證監局決定,對吳春江、陳孟華兩人處以5萬元罰款。
以下為公告全文:
青海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1號
當事人:陳孟華,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江蘇省蘇州市瓊姬路。
吳春江,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江蘇省蘇州市瓊姬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孟華、吳春江涉嫌內幕交易「園區設計」、吳春江涉嫌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孟華、吳春江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陳孟華作為蘇州工業園區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告知其配偶吳春江並建議吳春江買入「園區設計」,吳春江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買賣該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六條「證券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二、吳春江為東吳證券固定收益部債券發行團隊負責人,自2014年11月17日開戶起至調查日,利用其配偶陳孟華賬戶交易「中國國旅」、「東吳證券」、「園區設計」等33隻股票,截至調查日,該賬戶持股「遼寧成大」7700股。吳春江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吳春江、陳孟華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青海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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