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兩會提案: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03 14:21
關於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推進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永隆銀行董事長 招商銀行(行情600036,問診)前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正式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原則。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訂,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預留了空間,但由於空間有限,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的進程推進仍然較慢。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乃至我國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提高商業銀行的整體競爭力,亟需再次修訂《商業銀行法》,支援商業銀行開展綜合化經營。
一、背景及問題
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頒布正式確立了我國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原則。該機制對於整頓當時的金融市場混亂、防范跨行業風險傳遞、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有著積極意義。2003年12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了修改,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三條,在維持原有表述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例外性的規定“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舉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預留了頻道,但相關規定仍以限制為主。此后雖然國家相關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賃、保險方面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制訂了配套政策,但實際發生的個案最終均需經國務院審批,商業銀行仍有大量綜合化經營的需求無法滿足,不利於其整體競爭力的提高。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環境又面臨新的挑戰:一是金融脫媒進一步加劇,使銀行凈利息收入占比不斷下降;二是利率市場化已接近完成,銀行息差空間進一步收窄。三是互聯網金融異軍突起,跨界滲透加劇競爭;四是民營銀行的“玻璃門”打開后,將與商業銀行在轉型重點的輕資產業務領域展開激烈的競爭。
上述國內金融生態的變化對商業銀行影響巨大,本質上意味著商業銀行原來以單一信貸業務和法定利差盈利的時代一去不復返,所面對的外部環境則具有更高程度的不確定性。這些都倒逼商業銀行必須進行業務、模式、流程等多方面的轉型。因此,實行綜合化經營,向這些領域的拓展就成為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
二、建議及理由
1、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組織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將《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的現條款修改為如下三款:
“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參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行控股公司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其下設各不同領域的金融子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分別接受相應的監管機構的監管。
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后可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
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但商業銀行為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而需要投資設立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上述對《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的修改,理由如下:
(1)為支援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經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審批同意,應允許商業銀行跨業投資參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與此同時,由國務院授權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制定詳細的審批流程和準入門檻,對於有較強經營實力、良好聲譽和較高風險控制水平的商業銀行,允許其進行跨業投資經營。
(2)為了有效防范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風險交叉傳遞,有必要在不同金融業務之間建立嚴格的“防火墻”機制。從國外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立法情況及可借鑒經驗看,銀行綜合化經營大致有全能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銀行母公司三種模式。從這三種模式實施條件看,全能銀行的監管要求最高,監管難度大,如果缺乏完善金融監管設施和現場監管手段,這種缺乏風險隔離和利益衝突制約手段的綜合化經營模式會帶來諸如監管失效、內部人控制、內幕交易、關聯交易、道德風險。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言,不但要求對下屬不同領域金融子公司進行監管還需要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一監管,對缺乏監管經驗和傳統國家而言,這種模式難度也較大。銀行母公司模式需將銀行作為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其下設各不同領域的金融子公司也要接受相應的監管。這對於有分業監管傳統,且對商業銀行有較多監管經驗的我國而言,較為可行。
(3)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后可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財富管理信托業務。
當前商業銀行理財已成為我國財富管理市場主力。銀行理財從其法律實質看屬於信托法律關係,但由於《商業銀行法》分業經營的限制,銀監會只能在相關監管規定中將其界定為委派代理關係。與信托關係相比,委派代理關係存在委派管理資產缺乏“破產隔離”法律保障、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受限而需大量借助SPV頻道等諸多不足,從而增加成本。為保障銀行理財業務長遠穩健發展並更好地保障客戶利益,建議明確銀行理財界定為特定類型的信托業務,且商業銀行可經銀監會許可后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將理財業務從商業銀行體內剝離至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專門管理,滿足理財與銀行業務的風險隔離以及“柵欄原則”的監管要求。
(4)為了避免商業銀行直接涉足實體投資和房地產領域,引起市場秩序混亂,仍應維持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和非金融類企業的原則性法律要求。但應預留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空間。商業銀行“觸電”是金融與互聯網不斷交叉結合大背景下的必然選擇。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雖然對商業銀行的核心業務領域造成了沖擊,但與互聯網企業(電商平臺)相比,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金融仍具有支付方式多元化、資金安全有保障、客戶資源雄厚、售后服務便利等諸多優勢。出於支援商業銀行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需要,《商業銀行法》應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設立或與其他大型電商企業合資設立由商業銀行控股的電商平臺子公司,以創造互聯網金融公平競爭的環境。
2、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法》第三條關於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規定
2003年《商業銀行法》修改以來,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已經遠遠超過第三條規定的范圍,應當將已經允許商業銀行開辦的業務重新梳理分類並調整第三條的規定。同時對於商業銀行開辦現行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應采取鼓勵創新和簡政放權的原則,建議對於商業銀行開辦現行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業務采取備案制,監管機構可以對於向其備案的創新業務提出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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