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擴大沒收洗錢犯不明財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9 18:03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改《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擴大非金融機構人員對洗錢行為通報義務的對象,包括銀樓、不動產經紀業、會計師、律師等,若不通報,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這次修法還要求涉嫌犯罪洗錢者,對於不法所得來源有舉證責任,否則檢察官可沒收。(戎華儀報導)
立委尤美女指出,洗錢行為屬於高度專門性和技術性犯罪,手法涉及的人數眾多又複雜,這次立法院修法,針對集團性和長期性的犯罪集團,擴大非金融機構人員的通報義務,加強洗錢防制。
尤美女:『這點就是說,如何能夠去加強、去擴大非金融機構的這些人員的申報義務,以及去擴大沒收,最主要就是對於這種集團性或是長期性的犯罪,那我在查你的時候,發現說裡面還有從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的財產,我都可以一併擴大沒收。』
另一方面,現行的洗錢防制法中,檢方只能沒收與洗錢犯行明顯相關的不法所得。立委江永昌表示,若嫌犯還有其他可疑或疑似犯罪的收入或財產,這次修法購就可以將這類的財產沒收,除非嫌犯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財產來源合法才能歸還,希望藉此打擊電信詐欺、販毒等不法犯罪行為。
(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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