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車隊:公告本公司之子公司台灣大車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與龍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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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05/12/2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台灣大車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車隊控股)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龍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星交通)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交易相對人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100%之被投資公司;
本公司為提升集團整體經營績效與生產力,進行子公司
組織架構調整;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
基於集團組織經營之政策,有效整合人力資源,提升整體
營運效率所進行之組織架構調整,依照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
合併,合併後大車隊控股為存續公司,龍星交通為消滅公司。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藉由本次集團組織架構調整,提昇集團整體經營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股份轉換後可整合集團資源、擴大營運規模、及增強全球
市場競爭力,進而提升股東權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依合併基準日龍星交通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
每1股換發大車隊控股公司之新股1股予本公司。
(2)換股比例,係綜合參考大車對控股及龍星交通截至民國
105年11月17日之財務報表、雙方目前之營運狀況及未來經營
綜合效益與發展條件及其他經雙方合意認為攸關股東權益之
因素,共同協商所訂。
11.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5年12月09日,於實際狀況有必要時,
由雙方董事會共同協商調整合併基準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除法令另有強制或禁止之規定、相關有權主管機關另有釋示或
行政處分、或合併契約另有約定外,於合併基準日(含)後,
消滅公司全部之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繼續有效之一切
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契約等),均由存續公司概括
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基準日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
程序,亦由存續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1)台灣大車隊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營業務主要內容係一般投資業。
(2)龍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營業務主要內容係計程車叫車派遣媒合、
車輛調度之管理服務。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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