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條款三讀 當選後涉賄者不得參與補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8 16:33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條文修正案,未來當選人就職後,或因為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將不得登記該空缺之補選候選人。而此修法也就是俗稱的「李全教條款」。
中國國民黨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涉賄一審判有罪,其議長議員身分都遭停職、停權,但卻傳出他仍有意在二審定讞前辭去議員職位,並再次參與補選。
為了杜絕這樣的事件重演,民主進步黨立委段宜康本會期特意提案修法。段宜康在提案說明時指出,這樣的情形根本是浪費國家資源,且違背了誠信、信用原則,才會提出修法。
立法院院會今日在二讀該案時,由於在野黨提出異議,院長蘇嘉全即宣布記名表決,最終表決結果為 68 人贊成、0 人反對、0 人棄權,接著再進入三讀程序,而在三讀時因在場立委均無異議,蘇嘉全便宣布三讀通過。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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