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0 08:1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14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0月17日2015年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0月17日(本期債券付息日原定為2016年10月15日,因10月15日為休息日,故付息日順延至其後第1個交易日)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2、債券簡稱及代碼:15金地01(122488)3、發行人: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規模:人民幣30億元5、債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1977]號文核准發行7、債券形式:實名記賬式公司債券8、債券利率:票面利率為4.18%,在存續期內前5年固定不變;在存續期的第5年末,公司可選擇上調票面利率。存續期後2年票面利率為本期債券存續期內前5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點,在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9、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債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債券利息支付將按照債券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來統計債券持有人名單,具體事項按照債券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10、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的第5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2年的票面利率,發行人將於本期債券的第5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個工作日刊登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以及調整幅度的公告。若發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調權,則本期債券後續期限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11、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公告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若債券持有人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調整12、起息日:2015年10月15日13、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間每年的10月15日為上一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息)。若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息)14、兌付日:2022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若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回售部分債券的到期日為2020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15、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A,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A16、擔保情況:無擔保17、上市地點:上海證券交易所18、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4.18%。每手「15金地01」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41.80元(含稅)。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及付息日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14日2、本次付息日:2016年10月17日四、本次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10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金地01」持有人。五、本次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2、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請非居民企業收到稅後利息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交《「15金地01」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一)同證券賬戶卡復印件、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簽章後一並傳真至本公司,原件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公司資本運營部。傳真號碼:0755-82039900,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強路金地商業大樓,郵政編碼:518048。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強路金地商業大樓聯系人:張曉瑜、唐燕、徐佳電話:0755-82039509,0755-82039513傳真:0755-820399002、牽頭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7層聯系人:尚晨、徐??、芮文棟電話:010-65051166傳真:010-65059092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電話:021-68870114傳真:021-68875802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0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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